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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休假"不容易 谁为休假买单 |
|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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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 详情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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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陆网站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
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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