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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1999年07月30日)


公缉【1999】0102号

   
  图:李洪志照片    新华社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

  李洪志,男,原名李来,汉族,初中文化,一九五二年七月七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静安街十二号。现移居美国。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520707361,中国护照号码140522510,回美证号码C001106787,身高约一点七八米,八字眉、单眼皮,体态稍胖,讲普通话,带东北口音。

  请各地公安机关和各边防检查站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华社北京七月二十九日电)

      《人民日报》 (1999年07月30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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